汽车运价规则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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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汽车运价规则
《汽车运价规则》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旅客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
第二节 计价规定
第三节 旅客运费(票价)计算
第三章 货物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
第二节 计价类别
第三节 计价规定
第四章 附则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价格制定
第三章 价格行为管理
第四章 附则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精彩内容

    汽车运价规则
    靠前章 总则
    靠前条 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 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 旅客运价
    靠前节 计价标准
    第五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千米
    (四)靠前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3、靠前道路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有关国家(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三)里程计算:
    1、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
    2、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第七条 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的,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的舍去,达到半小时的进整为1小时。
    第八条 行包讲费重量以千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计费重量超过10千的按照实际重计费,尾数不足1千的,四舍五入。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计重。
    行包计费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节 计价规定
    第九条 旅客运价依据车辆类别、等级、车型等计算。
    车辆类别的划分:
    (一)座席客车按舒适程度和等级划分为:普通、中级、高一级、高二级、高三级五档。
    (二)卧铺客车按舒适程度和等级划分为:普通、中级、不错三档。
    如需按客车大小分类及其它计价类别进行定价的,可参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靠前道路旅客运价按照双边或者多边汽车运输协定,根据对等原则,由经授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客运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通行费用,按营运车辆平均实载率测算计入票价。
    第十二条 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第三节  旅客运费(票价)计算
    第十三条 客运票价构成:
    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它法定收费。
    客运车型运价是指对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所制定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由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金等构成。
    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格的客运车型运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规定合理确定。
    燃油附加费是指各地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建立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用于补偿成品油价格上涨造成道路客运成本增支的费用。
    第十四条 运费单位:
    (一)旅客票价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票价1元至10元的,尾数不足0.1元的四舍五入,尾数为0.1、0.2元的舍去,尾数为0.3、0.4、0.5、0.6、0.7元的变为0.5元,尾数为0.8、0.9元的进整为1元。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二)行包运费单位:以元为单位,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三章 货物运价
    靠前节 计价标准
    第十五条 运价单位:
    (一)整批运输:元/吨千米;
    (二)零担运输:元/千千米;
    (三)集装箱运输:元/箱千米;
    (四)包车运输:元/吨位小时;
    (五)靠前道路货物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十六条 计费重量:
    (一)计量单位。
    1、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
    2、零担货物运输以千为单位。
    3、集装箱运输以标准箱为单位。
    (二)重量确定。
    1、一般货物:无论整批、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量计算。整批货物吨以下计至100千,尾数不足100千的,四舍五入。零担货物起码计费重量为1千,重量在1千以上,尾数不足1千的,四舍五入。
    2、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的货物。
    装运整批轻泡货物的高度、长度、宽度,以不超过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为限度,按车辆核定载质量计算重量。
    零担运输轻泡货物以货物包装很长、很宽、优选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立方米折合333千计算重量。
    轻泡货物也可按照立方米作为计量单位收取运费。
    3、包车运输按车辆的核定质量或者车辆容积计算。
    4、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
    5、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矿石、木材等,按重量计算或者按体积折算。
    第十七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1、货物运输的营运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未核定的里程,由承、托运双方共同测定或者经协商按车辆实际运行里程计算。
    2、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按装货地至卸货地的营运里程计算。
    3、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4、靠前道路货物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有关国家(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第十八条 计时包车货运计费参照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计价类别
    第十九条 载货汽车按其用途不同,分为普通货车、专用货车两种。专用货车包括罐车、冷藏车及其它具有特殊构造的专门用途的车辆。
    第二十条 货物安其性质分为普通货物和特种货物两种。特种货物分为大型特型笨重物件、危险货物、贵重货的、鲜活货物四类。
    第二十一条 集装箱按箱型分为靠前标准集装箱、靠前标准集装箱和非标准集装箱三类,其中靠前标准集装箱分为1吨箱、6吨箱、10吨箱三种,靠前标准集装箱分为20英尺、40英尺箱两种。
    第二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根据营运形式分为道路货物整批运输、零担运输和集装箱运输。
    第三节 计价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运价:
    (一)整批货物运价:指整批普通货物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吨千米运价。
    (二)零担货物运价:指零担普通货物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千千米运价。
    (三)集装箱运价:指各类标准集装箱重箱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箱千米运价。
    第二十四条 在计算货物运价时,应当考虑车辆类型、货物种类、集装箱箱型、营运形式等因素。
    第二十五条 运费计算:
    整批货物运费=整批货物运价×计费重量×计费里程+车辆通行费+其它法定收费
    零担货物运费=零担货物运价×计费重量×计费里程+车辆通行费+其它法定收费
    重(空)集装箱运费=重(空)箱运价×计费箱数×计费里程+车辆通行费+其它法定收费
    包车运费=包车运价×包用车辆吨位×计费时间+车辆通行费+其它法定收费。
    第二十六条 运费以元为单位。运费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二十七条 靠前道路货物运输价格按双边或者多边汽车运输协定,根据对等原则,由经授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

内容简介

本书采取逐条释义的方式,对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每条的含义,设定的理由、依据、意义,与过去规定的不同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这本书的出版发行,将有利于各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旅客、货主学习《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做好宣传贯彻工作,加强道路运输价格管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道路运输价格形成机制。

价格说明

定价:为出版社全国统一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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