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还不能就此认为当时清政府已使南疆社会实现了政教分离。如前所述,伊斯兰教本身就是政教合一性的宗教,它既是宗教信仰,又是社会制度,至少在20世纪以前的伊斯兰教社会中,是没有宗教和世俗的明确区分的。清前期南疆的伯克衙门本身也是一个具有政教合一性质的司法兼行政机构,其中的司法、教育和宗教事务都是由宗教职业者管理和掌握,且其所谓司法,就是对教法(沙里亚)的执行;所谓教育,也是宗教知识的普及与提高,而宗教事务更是宗教人士自己管理的事情。清政府既然把这一机构加以沿用,便势必也将其宗教属性同时延续下来。因此,仅只不让清真寺系统的阿訇干预伯克衙门之事,只是一定程度的政教分离,还远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政教分离。直到光绪间新疆建省之后,取消了伯克衙门,才使政府机构ce底摆脱了政教合一性,在行政层面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政教分离。而在此之前,清政府在南疆的施政一直受到伯克衙门政教合一性的影响,例如在司法领域,从乾隆年间至同治初年,始终被所谓“查经议罪”问题所困扰。
所谓“查经议罪”,就是依据伊斯兰教法(沙里亚)对当地发生的民事、刑事案件进行审理。是为当地传统政教合一社会中的固有现象,但在清政府统一治理之下就必须逐步改变此种不合理的旧有习俗,在司法领域推行全国统一的《大清律》,以适应社会进步和国家统一的需要。但此种习俗根深蒂固,加之传统宗教势力的竭力坚持,遂使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一种矛盾,即适用全国统一的世俗性法律与沿用“查经议罪”旧有习俗的矛盾。就清廷而言,当然希望普遍推行内地法律,以深化国家的统一程度。但事实上,从乾隆间直至同治初年,当地官员在给清廷的奏折中总是一再出现所谓“查经议罪”之事,虽受到清廷的训斥,却不能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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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新疆和卓叛乱研究》根据档案文献等第一手史料,全面系统地研究了清代新疆的历次和卓叛乱事件,特别是对每次叛乱事件的产生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指出清朝统治者在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相互勾结方面的政策失误,以及当时喀什ge尔一带一些人对和卓家族这一宗教贵族的狂热迷信,以至被后者利用,成为实现其政治野心的工具,是为叛乱事件之所以屡次发生的主要原因。此外,书中对乾隆、嘉庆两朝治疆政策进行的比较,对松筠治疆政绩的分析,对“七和卓”名称及阿古柏死因等问题进行的考证,也都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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