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企业采购书卡请拔打028-83157469,团购书目请拨打19113427458(法定工作日9:00-17:00)

定  价 :
¥ 5.00
文 轩 价 :
¥5.00
库  存 :
现在有货
作  者 :
中国法制出版社
所属分类 :
图书 > 行业职业 > 法律 > 法律单行本
购买数量 :
- + 此商品已售出 562
立即购买
服  务 :
由"文轩网"直接销售和发货,并提供售后服务
正品低价| 闪电发货|货到付款| 高效退换货
  • 作 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1-06-01
  • 开 本:32开
  • 页 数:44
  • 印刷时间:2011-06-01
  • 字 数:18000.0
  • 装 帧:平装
  • 语  种:语种
  • 版 次:1
  • 印 次:1
  • I S B N:9787509329641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7号)
戒毒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戒毒条例》有关
问题答记者问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精彩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六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标准,由国务院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第八条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戒毒科研、戒毒社会服务和戒毒社会公益事业。
     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主编推荐

《戒毒条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内容简介

《戒毒条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为了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
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

价格说明

定价:为出版社全国统一定价;

文轩价:为商品的销售价,是您最终决定是否购买商品的依据;受系统缓存影响,最终价格以商品放入购物车后显示的价格为准;

关于新广告法声明

新广告法规定所有页面信息中不得出现绝对化用词和功能性用词。

本店非常支持新广告法,但为了不影响消费者正常购买,页面明显区域本店已在排查修改,对于不明显区域也将会逐步排查并修改,我们此郑重声明:本店所有页面上的绝对化用词与功能性用词在此声明全部失效,不作为赔付理由。涉及“教育部声明”中的商品,均不代表教育部指定、推荐的具体版本,仅代表该商品的内容为指定、推荐书目。因极限用词引起的任何形式的商品赔付,本店不接收且不妥协。希望消费者理解并欢迎联系客服帮助完善,也请职业打假人士高抬贵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