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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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江必新,刘贵祥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编著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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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 > 行业职业 > 法律 > 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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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部分 条文释义
引言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案例】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
内作出异议裁定。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内容简介

江必新、刘贵祥主编的这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强制执行司法解释解读系列》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参与该解释起草的工作人员和一线办案法官利用工作之余撰写而成。从【条文主旨】【条文理解】【案例】【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五个角度全面阐述该解释条文的起草目的、基本内涵以及实践应用,对于人民法院干警、其他法律从业人员以及广大读者更准确地学习、理解和适用该解释具有较高的指导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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